公诉人:“我反对,反对辩方律师进行误导性的辩论,受害人当时处于酒精麻醉状态,在受害人无力反抗的情况下,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乐馨儿又出示了一份证据道:“这是一份当天对受害人血液酒精含量的报告,从这份报告显示,受害人当时不处于醉酒状态。”

    公诉人:“我反对,每个人的耐酒精程度不同,有些人可能是千杯不醉,但还有一些人,可能一杯酒就会醉倒!”

    “可受害人显然更偏向于那种千杯不醉的群体,我这边有受害人同事和朋友的一些供词,这些供词都可以证明,被害人的酒量好得很,这点酒,根本就不足以让她造成麻醉的程度。

    另外,我这边还有酒店房间隔壁客人的供词,根据他们的供述,当天案发的时候,案发房间内,没有听到隔壁房间的动静。

    我亲自到两个酒店房间测试过,酒店墙壁的隔音效果很一般,如果受害人发出了呼叫,隔壁可以很清晰的听到。

    如果公诉人对这一点有异议的话,我建议大家可以一起去这两个房间里听一下,这样大家心里也就有一个基本的概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