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了,我对不起党和人民对我教育。”
几天后,启龙县法院审理了张贤胜及王鲁山的案子,进行公开宣判。
启龙县人民法院以贪污、行贿受贿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张贤胜进行判决。
启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贤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为他人谋取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廉洁制度,构成受贿罪,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贤胜在职期间,多次向张南生、黄建云等人行贿,并收取他人贿赂,构成行贿受贿罪。
并且在担任宋县员公安局局长期间,多次为孙博文等人提供非法保护,逃避刑事追究,向多名公安及检察人员行贿。
导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未被及时打击而长期欺压百姓、危害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态。
结合以上数罪,启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张贤胜有期徒刑八年。
以行贿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贤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被告人张贤胜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贤胜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将赃款全额退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启龙县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王鲁山进行判决。
被告人王鲁山作为警务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职期间多次受贿,并为多家娱乐场所提供非法保护。
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以侵吞、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对被告人王鲁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