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冤假错案的诱因,都来源于办案人员的贪念。他们有的贪恋美色,有的贪图钱财,有的则是为了保住官位。
从青山回来的这些天,除了接待当事人,大部分时间钟浩岩都在仔细研读李爱娟的案卷。
从案情来看,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是,嫌疑人李爱娟若要构成合同诈骗罪,是需要具备很多复杂条件的。例如,他为虚构事实,骗取信任,就必须准备虚假的凭证,而仅仅虚假凭证这一类的制作,就需要大量的时间以及大量人力、物力。有人可能会说,找几个办证的都搞定了。不错,完全可以。但是,若想通过一份或几份合同的签订来骗取足以构成犯罪的金额的凭证,那可不是一般办假证的能够办到的。即便可以,所支付的金钱,也不是小数。回到本案当中,嫌疑人李爱娟在案发前无论从个人的流动资金总量,还是他家庭背景环境上,都不可能成就上述条件。
所以,李爱娟的案子,基于以上合理怀疑钟浩岩认为一定存在着冤情。冤案的定义是广义的。不是说,他的冤就只是司法机关造成的,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也只能是造成冤案的关键一环。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对嫌疑人李爱娟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的违法行为,有关的书证是否存在虚假,或者来证明书证系李爱娟本人签署的鉴定结论是否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形。这些都需要我仔细复查。
而青山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面对这些事实上的矛盾冲突,为什么没有认真查证。起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又为什么忽视了基本的事实,最终采信了公诉人的观点,做出了有罪的判决。面对这些明确的问题,他想仅依靠一个人的力量是不足以在短时间内调查完成的。
钟浩岩根据以上情况,提出如下复查意见:
1对青山市东湖区公安分局在侦查期间的办案人员陈诚、刘中侠进行甄别;
2对青山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的办案人员马麟、贾诩进行甄别;
3对青山市东湖区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人员牛儒林进行甄别;
4对本案受害人青山市金土地种子培育基地、中江省金山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甄别;
5对嫌疑人李爱娟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