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交通肇事一案,经本院公开审理完结。”
“因原告涉嫌多项犯罪,已被当场羁押,现作出缺席审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
“本案虚假受害人庄洁,确系自己不慎摔倒,与本案被告人崔放无关。”
“本案的案由,乃是庄洁为诈取医药费,唆使原告宁红梅诬告崔放所致。”
“期间,原告律师刘松进一步唆使原告宁红梅,对被告人崔放进行刑事诉讼。”
“并对本案原审判长全邢实施行贿,与其相互勾结,意图干预审判,破坏司法公正!”
“本院认为:”
“七旬老人庄洁,与其女宁红梅,伙同原告律师刘松,以及本院法官全邢四人。”
“共同对被告人崔放进行了诬告陷害,并意图骗取利益,情节极其恶劣!”
现原告宁红梅,原告律师刘松,以及原审判长全邢三人已被羁押。
“七旬老人庄洁,虽年纪老迈,且有伤在身,但实为本案的主犯和元凶。”
“必须依法予以审判!”
“根据《夏国刑法》《夏国民法》《夏国刑事诉讼法》和《夏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判决如下:”
“一:本院郑重宣告,被告人崔放无罪!”
“二:将宁红梅,刘松,全邢三人当场羁押,移交公安机关!”
“三:庄洁尚在住院期间,不便羁押,但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样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
“四:原告主张的所有经济赔偿一律驳回,不予支持!”
“五:被告人崔放垫付的医药费,由原告限期归还!”
“六:原告的诬告行为,迫使被告人应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原告承担!”
“请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提交相应费用清单及票据材料,再由原告按实际支出清偿!”
“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方负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魔都高级法院。”
“判决宣读完毕。”
“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