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给五百石,是高皇帝令出自己,而前后之言已不符矣。
永乐间,禄数日殊,秦、鲁、唐府各五千石,辽、韩、伊府各二千石,肃府仅七百石,庆府虽七百五十石,而郡王常于数内拨给,是文皇去国初未远,而祖训之文亦不尽守矣。
况亲王出城,岁时训练,搜兵备武,祖训也,而靖难之后则寝之。郡王子孙一体,任用升转,祖训也,而累叶以来皆无之。则高帝祖训,列圣已难悉遵而行之矣。
其在今日,事势愈难,尚可胶柱以调瑟乎?
臣不揆狂陋,敢僭拟五事上请,惟陛下裁择:
其一,限封爵。查得嘉靖中议者请行限子之法,而世庙未允,臣谓生不必限,封则可限。今国朝历世二百余年,以亲论之,亦递降矣,除初封亲王姑照例袭封侯,三世而后再加详议外,其累朝所封宜立为限制。
如亲王嫡长子例袭亲王矣,嫡庶次子许封其四,共五位焉。郡王嫡长子例袭郡王矣,嫡庶次子许封其二,共三位焉。镇辅奉国将军有嫡子许封其二,无嫡子止许以庶子一人请封。镇辅奉国中尉,不论嫡庶,许封一子。以上各爵职,如有生子,数多不得尽封者,照旧请名。
有志读书者,与民间俊秀子弟,一体入学,应举登名科甲者,一如亲王事例,止外任官。其他力田通工等业,从便生理可也,如虑其力不能谋生,宜量为给资。
亲王之子不得封者,年至十六,赐之冠带,给银六百两;郡王之子不得封者,年至二十,赐之冠带,给银四百两;将军中尉之子不得封者,有志入学,赐之衣巾,与各子俱给银二百两。则或仕或不仕,咸可无失所之虞。
倘其中更有游荡废业者,则譬诸家有不肖之子,亦付之无可奈何而已。
或曰:‘如此则擅出城郭,如国之明禁何哉!’然臣常稽之祖训,并无禁出城郭之文,盖为近日放纵不法者设也。苟能各务生业,谨守王度,一有不检,稍加绳之,虽出城何害!
或曰:‘宗室有罪,例不加刑,今入仕失职与交易愤争,将刑之乎?亦一切贷之乎?’臣谓宗室不加刑责,原非古道,夫人情有欲,所其平其情而不乱者,恃法耳。今宗室有过,不治以有司,是导之乱也。
且闻今之贫宗慵工,隶卒无所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