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以此为借口降低名下雇工薪俸,或借口朝廷战争所需,逼迫雇工延长工时,鸡未鸣而人必至,日已落而不能归。”
梁梦龙则道:“这些情况确实可能出现,但其根源不在于征税,而在于治理。若地方治理无缺失,何以有人敢行此不法或不德之举?此事当由内阁召集户部及三法司商议规制,而非将其归咎于加征。”
沉:“朝廷出一规章加以约束,固是治国理政之正理,然则绝非一时可得,然今江南之民怨何以舒之?”
梁梦龙皱眉道:“沉阁老开口民生凋敝,闭口民怨沸腾,其证据何在?此番援朝加征,皇上与我等都是清楚的,不过是对门摊税、钞关税与海关税三项进行了加征,并且这门摊税还对方圆五丈以内小摊小铺免征,真有沉阁老口中这般危害?我看不至于。”
这里需要稍稍介绍一下大明的商税,虽然后世主流说法一贯都讲大明的商税约等于无,但这个说法还是过分了,有肯定还是有的,甚至从种类上来说还不算特别少,只不过是税率比较低,而且免税范围广。
明初,实行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所以商税制度简约。商税的征收机构为各地课税司局,国家对课税司虽规定限额,但不务求增余。
课征办法因课征对象不同而异,对行商、坐贾贩卖的各类手工业品,一般估算货物的价值,从价计征;对竹木柴薪之类,实行抽分;对江河湖泊所产,征收鱼课。
课征手段有本色,有折色,一般多以钞、钱缴纳。税率一般为三十分之一,且免税范围可谓极广。
这个“极广”到底是有多广呢?简单举例几项:凡嫁娶丧祭之物,自织布帛、农器、食物及既税之物(用于交税的),车船运自己的物品,以及鱼、蔬、杂果只要不是拿去卖的,皆可免税。只有买卖田宅、牲畜要纳税,契纸要纳工本费。
此外,大明当时还多次裁并税务机构。为了防止税课官吏的侵渔,又规定在征收商税之地设置店历(即登记册),登记客商姓名、人数、行止日期等内容,以备核查;同时明示征收商税的货物名称,凡未标明需要纳税的货物,通通都免税。
不过,大明也有新增的商税税目,其中主要有这几样:市肆门摊钞,钞关税,工关税,契税。至于海关税,这一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