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还记得那位教授看完之后说的俩字:“法盲!”
法院判处走私罪、销售假药罪,这个没毛病,当时违反国际版权法,就纯属扯淡了。
第一,抗癌药品不属于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应该是属于专利法。第二,刑事审判不会基于一部民商法律,肯定是根据刑法定罪量刑的。第三,刑法领域,国际法不能直接在国内适用
李易当时那个尴尬啊。
不过,这也不能怪他啊,他就是抄的原版的。
所以,这里做了一些修改。
大银幕上,程勇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穿着橘红色的狱服,双手铐着银镯子,直视着前方。
公诉人起身道:“我要提醒审判庭注意,是诺瓦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研制出格列宁,是诺瓦公司救了慢性白血病人,不是阿三仿制药,更不是被告!被告多次利用货船运输未经批准仿制药品,并进行销售,导致了全国性假药泛滥。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必须给予严惩!”
为程勇做有罪辩护的辩护律师,义正言辞道:“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界定的硬性标准,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
但是,经过药物的化学检测鉴定,我当事人,程勇先生,所代购的仿造阿三格列宁,与正版流通的格列宁药效差距并不大,非但不危害委托代购患者们的健康,反而能治病救人。
而必须指出的是,阿三仿制的药品,也要2000一瓶,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是以2000原价代购,在造假工厂查封以后,仍以市场价代购,但只收取原价格的四分之一,五百。
我的当事人主观意愿是救人,而不是盈利,一年多来,有上千名慢性白血病患者通过他代购的药,保住了生命!”
“我的陈述完了。”
镜头切换,落在程勇身上,审判长询问:“被告,你有什么想说的吗?如果没有的话,我们休庭十分钟,之后会宣布审判结果。”
程勇缓缓地站起身来,语气显得有些低沉:
“我犯了法,该怎么判,我都没话讲。但是格列宁在全球的定价如此高昂,请问,他们的定价真的合理吗?
看着这些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