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华夏虽然改革开放时间并没有多久,相关的金融规定也并不是很多,但是咱们有普通法,有特殊法。
我们这些法律法规,其实对于咱们金融行业的一些行为做了很好的规范,最主要的是咱们普通法基本上能够把规范的都规范了。
咱们普通法没有描述的话,也被特殊法基本上给囊括了。
今天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咱们国家的《金融法》当中虽然对咱们证券监管这一块的工作有所表达,但是表述的并不是很清楚。
现在咱们《证券法》这一块却有模糊的一条说的虽然不是很清楚,但是大体的意思也就是,不管任何上市公司在做任何决定的时候,都要告知所有的股东,否则他们所通过的决议是可视为无效。
但是咱们普通法规定却只是简单的说了一句,可视为无效。
现在我们就在争执这样一件事情,或者是这一句话,到底我们这件事情是适用于普通法《金融法》还是适用于咱们的特殊法《证券法》?
不过咱们国家却有这样一个规定,那就是说如果说普通法并没有详细概述的,那么特殊法进行解释规定的,那么我们按照特殊法来进行执行。
而且是先特殊法,后普通法,所以说我们认为这件事情可以从这个出发点作为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