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规定宝钞与铜钱皆为国家通货,但铜钱主要用于小额支付,并规定专用铜钱的支付额度。
洪武八年,规定商税课程‘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洪武十年,又令各省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钱‘;洪武二十二年,又令‘更造小钞自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
自此,只用铜钱的支付额度从一百文降为十文以下。
其后更是降低铜钱的法定地位,洪武八年,规定‘凡商税、诸色课程,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洪武十年,又申令‘商税兼收钱钞,钱三钞七‘。
这一钞钱并行制度下的钱法,是服从于朝廷以钞为主、以钱为辅的货币流通政策的。
洪武二十七年八月,因‘钞法阻滞‘,‘诏禁用铜钱‘,‘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
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
自此,开始了明前期的纯纸币流通阶段,洪武以后,建文、永乐、洪熙、宣德四朝皆承其制,并增立‘户口食盐‘等制‘以重钞法‘。
不过搞笑的是,在实行纯纸币流通制度的四十一年间,铜钱却并未绝对废止。
成祖永乐六年,命铸永乐通宝钱;宣宗宣德八年,命铸宣德通宝钱。
同时,还突破洪武时颁定的‘禁金银铜钱不许出番‘的法令,‘遣内官赍往外番及西北买马收货‘。铜钱自海陆两路‘所出常数千万‘,亦常用于赏赐外国。
永乐、宣德两朝不但依然铸铜钱,规定开铸之省局及年铸钱额度,这批永乐、宣德通宝钱铸作皆较精整,版式亦较整齐,显示有钱式规定。
而大明的铜钱不仅大量用于外贸,并许个别地区行用、支付,各有法度,构成了此阶段之钱法。
可以说,朱元璋禁铜钱的法令在他死后,基本就被废止,民间依旧维持此前钞钱并用的状态。
不过,宝钞的价值,在这段时期疯狂贬值,民间弃之如履。
宣德十年十二月,英宗甫登位,即诏‘弛用钱之禁‘,次年,改元正统,又‘弛用银之禁‘。
自此至嘉靖四十五年,凡一百三十一年间,明货币流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