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看到的一些结果。
此外,在三国时期,北方与南方各自建立政权,南北士人对立,形成心理上的隔阂和相互仇视。西晋统一之后,原属吴国的南人大多沉滞乡里,仕进艰难,司马炎面临着如何缓和消弥吴国士族和地方豪强大族的抵触情绪这一难题。为此,他逐步调整治吴政策,采取多种方法笼络江南士族,缓和南北士族间的矛盾:
1吴地“牧守已下皆因(袭)吴所置”;
2屡次下诏征召南方人士入朝为官;
3优待吴国的亡国之君孙皓。
由于司马炎对南方士族的安抚以及在仕途上不断放宽对南士的任用,使得太康末年形成了一个南人北上求仕的高潮,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西晋统治者同吴地士人的紧张关系,也为永嘉之乱后晋室南移、立国江东创造了条件。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政策在实际上作用有限,南人仕进仍很艰难,且东南儒学之风亦有所衰退。
创制晋律
司马炎在位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成就,就是编修了《晋律》(即《泰始律》)。《泰始律》从咸熙元年(264年)开始编修到泰始四年(268年)完成,前后共费时两年半。修律的名义主持人是贾充,著名的学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参与了制定工作。与新律同时完成的,还有张斐、杜预为泰始律所作的注解一部。全部律文共有“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加上四十篇全文,“凡律令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 卷,故事三十卷”。司马炎非常重视《泰始律》的颁行。他让尚书郎裴楷执读,亲临殿堂为臣下讲解,并接受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等人的建议,将新律有关死罪的条目眷抄出来,张贴在各地的亭、传给百姓看。
《泰始律》是中国古代一部重要法典。它对汉魏旧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造整理,使其更加简约完备,成为巩固统治的有力工具,并深刻影响了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它的体例比较严谨,虽然律文的篇目比旧律大为增加,但其条目却比旧律省减了两千有余,确实克服了旧律错杂重出的弊病,有简便易行的优点。《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它“减枭、斩、族 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另外,《泰始律》比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