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于是庭审再次变成菜市场。
那是一片混乱啊。
陈立军头都大了,一个头两个大。
难搞。
好不容易,终于让场面平静下来,辩方律师中的陈泽阳属于是赶鸭子上架,硬着头皮开始辩护。
“我放当事人王顺安,承认犯下盗窃罪”
“嗯?你放你娘的狗臭屁!我什么时候盗窃了?你到底是哪头的啊?你是不是收对面黑钱了你!?”
陈泽阳刚开了个口,就遭到王顺安的痛骂。
陈泽阳:
还是法官敲响法槌,制止了王顺安的骂街。
陈泽阳才得以继续。
“我方当事人承认犯下盗窃罪,但并不成立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首先说抢夺罪,当时我方当事人确实遭到了被害人一家的阻拦,但他们只是言语劝阻,态度并非特别强烈。”
“而我方当事人是一个年事已高的老人,对于法律意识淡薄,并不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何等性质。”
“因此他当着被害人一家的面拿走南瓜的行为,并不能简单粗暴地定性为抢夺罪,而是更倾向于光明正大的盗窃。”
这话说出口,陈泽阳自己都有点脸红了。
“光明正大的盗窃”,听听这叫什么话。
结果也是毫无例外地遭到了公诉人的反驳。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客体必须为公私财物,这一点被告人的行为显然符合。”
“其次是抢夺行为是公开实施的,也就是在被害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抢夺行为。”
“被告人与x日晚,便是在被害人一家面前,当着他们的面,公然拿走南瓜,符合这个要件。”
“最后便是抢夺的财物价值达到入刑标准,或者多次抢夺。”
“本案中,王福奎,王顺安,朱大山等18人,既抢夺金额较大的财物,也实施了多次抢夺。”
“而另外6名被告人,金额虽然没有达到标准,但次数却是多次。”
“因此,被告人都成立抢夺罪!”
公诉人围绕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