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四年!
这个刑罚放在“故意杀人罪”这个非常吓人的罪名里,并不会显得很重。
主要是因为“未遂”。
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是有巨大差距的。
以程怡然的情形,如果罪名成立,基本上也就是三四年的样子。
除了有期徒刑四年之外,诉讼请求里还有关于经济赔偿的内容。
宣读结束,张三便坐了下去。
法官陈立军看向被告人席位,沉声问道:“被告人,方才原告方律师所宣读的起诉状,与你收到的副本是否一致?”
程怡然咬牙道:“一致。”
陈立军又问道:“对此,你可有异议?”
程怡然看了身旁的罗浩一眼,见后者对自己点头之后,仿佛受到鼓励般,深吸一口气开口道:“有!”
“起诉状中所叙述之案由,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本人确实在情急之下有所失误,让被告人产生误解,也给被告人造成损害,但绝对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
“本人不承认故意杀人罪,还请法官大人还本人清白!”
说完,
程怡然还根据罗浩的吩咐,向着法台方向深鞠一躬。
态度可以说非常的谦逊诚恳。
无罪辩护!
这就是罗浩针对这个案子定下的基本策略。
必须无罪。
如果只是减刑
那跟投降有什么区别?
自诉案,与公诉案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像公诉案的话,由ga机关侦查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所有的工作都是执法机构来完成的,证据链必然也是非常严密充分,作为被告方,胜诉的机会不能说没有,只能说不大。
所以一般而言,
公诉案的辩护律师,经常会选择罪轻辩护。
尽量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减刑。
甚至有不少律师,为了图省事儿,还会直接劝说自己的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者当庭认罪,说这样可以“判得轻一点”
但也不能武断地说这些律师就不负责任,因为事实确实如此。
公诉案中的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