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的证据,主要分为两块儿。
其一,便是江洋与受害人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存在金钱来往,以及明确江洋每次“借钱”所用的理由。
其二,便是证明江洋那些“借钱”理由都是虚构的证据,比如体检报告,表明他近期内腿并未受过伤,可以说明打球受伤这个“借钱”理由是假的,又比如江北市的接警记录、医院就诊记录等,都能证明打胎、撞豪车等是假的。
这两部分证据,便组成了完善的证据链。
再加上“数量多”、“金额大”、“未偿还”等因素,
直接把江洋圈定在了“诈骗罪”之内。
可谓,无懈可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