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何雨柱那绘声绘色、极富感染力且条理清晰的详细讲述之后,草案起草小组的每一个成员都对他所说的话语表示出高度的认同与赞赏。
大家一致认为,的确应当给予企业足够充裕的研发资金支持,如此一来,企业方能拥有充沛的财力去投身于自主创新活动之中。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类型的企业都迫切需求如此之高占比的研发资金投入。就好比轻工业领域内的部分食品加工企业以及那些专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及生产工作的矿场等,它们对于研发资金的需求量相对而言就要低得多。
此外,考虑到某些企业可能会无视自身的实际状况,肆意妄为地滥用研发资金这一潜在问题,草案起草小组的成员们特意针对企业如何合理运用研发资金制定了一系列严谨细致的规定条款。
具体来说,企业依照相关规定所留存下来的研发资金,可以由其自主决策如何支配使用,但在此过程中有一条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企业必须紧密结合自身现有的技术实力水平,慎重确定所要开展的研发项目。
绝对禁止任何企业涉足那些远远超出其本身技术能力范畴之外的研发项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将有限的研发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企业实现技术升级与创新发展。
如果有企业胆敢涉足远远超出自身技术实力范围的研究项目,那可就摊上大事儿!上级主管部门绝对不会坐视不管,他们将会毫不留情地降低该企业的研发资金留存比例。
不仅如此,那些随意批准动用研发资金来开展这类高风险项目的厂长们,更是要被严肃追究责任,一个都跑不掉!当然也不是绝对一点情面不讲,企业要是真的利用研发资金研究出超出企业技术能力范畴之外的新技术是不会追究责任的。
这么规定只是为了让企业进行技术研究前要做好充分的评估,不要盲目上马。与此同时,对于那些确实不具备独立进行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咱们这个草案当中可是有着特殊照顾。
这些企业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利用研发资金,去对自家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生产技术等方面进行一番彻头彻尾的改进和提升。这样一来,既能够让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