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情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隆庆中兴 > 第458章 势压佛门意如何(二)(2/3)
俨然是一个比普通百姓更能搜刮到利益财富的对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寺院占有的田地过多,反而不是一件好事。寺田越多相应的赋税越重,所以很多寺僧无奈于此, 只好将田地转售,或是直接弃田不管,这样的话,朝廷的收入就会增加,无地的农民也能够相应的减少。

    洪恩当然是选择清丈田亩后纳税,这样对于寺院来说是相对比较温和一点的。而且洪恩主动要求清丈田亩,重新订立黄册,因为在土地买卖上,寺院确实是十分吃亏的。

    因为按照大明法度,是不允许寺院买卖土地的,就是为了防止寺院的经济实力过于膨胀。而现在东南多实行永佃制,所谓永佃,就是种佃农有权永久性地耕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而豪强就利用永佃制,坑了不少的寺院。

    因为在永佃制下,具有永佃权的佃户,对田面有权转租,实际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转卖典当。在只转卖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 所附着的赋税并没有被转让,仍由原业主担负。但是实际缴纳赋税所需的税粮是来自佃户。

    寺院本来希望通过转卖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把寺田使用权转于豪族门下,希冀借其财力能减轻税饷负担,然而豪族也无力承担此重负,遂又将田面权转卖。

    此过程中豪族却利用寺田伪装成民田售以高价,压榨僧人与欺骗买田户。当寺院被追问军饷的时候,他们只能向买寺田之人索取,可买田之人被骗误以为自己所买之田 是民田,而民田不纳兵饷,所以他们拒绝向寺院交饷钱。寺院因此无法完成纳税义务,欠下的饷额越积越多。

    还有一种,就是僧人自己盗卖寺田,这种私自售卖田地,并未通报官府, 即未取得合法性。土地买卖契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交易是否完成,则完全视其是否税契,《大明律》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 半入官。”如果寺田是私售的话,即在田地籍册中没有完成过户手续,这也意味着并未转移赋税,在官府备案中依然视卖田之寺为纳饷的对象。

    所以洪恩反而要求清丈田亩,核实寺院到底有多少田地,这样的话,对于寺院来说,其实还能减少一些负担。

    不过朱载坖还有一个要求,就是寺院虽然不用服徭役,但是也参与均徭,向朝廷缴纳均徭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