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赏赐官军的事情告一段落,朝廷也逐渐回归了正轨,而李默案也成为了现下朝廷最关心的事情,李默的命运无疑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按照赵文华的弹劾,李默在考题中出了汉武、唐宪以英睿兴盛业,晚节用匪人而败之语,真实用意是讽刺嘉靖因用人不当而必败,也即,既语侵了嘉靖,也将受宠信的严嵩囊括在内。无疑是极为严重的指控。
而王用宾之前的判词是:偏执自用,失大臣体;所引汉、唐事,非所宜言。但是王用宾的判词被嘉靖否决,甚至对王用宾等人加以惩处,可见嘉靖对于李默是极为恼怒的,要想轻轻放过李默,显然是不太可能的。
所以刑部尚书何鳌鉴于此,引“子骂父律”比附,判李默绞刑。这下满朝哗然,对于一位朝廷重臣的判决,竟然使用比附这样的方式,确实有些不太合适,大批言官纷纷上疏,指责何鳌胡乱比附,肆意诬陷。
面对言官们的弹劾,何鳌也不甘示弱,他不仅自己上疏自辩,一众严党干将也纷纷上疏为何鳌帮腔,认为何鳌比附定罪,并无不当。
大理寺卿万寀就上疏称:刑部引律比附,在《大明律》中确有依据,即《名例律》的“断罪无正条”。其文为:“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人者,以故失论。”
说白了,这就是大明律中的一条兜底条款,对于大明律中没有记载的罪名,应当怎么处置呢?大明律规定应当在大明律中寻找相似的条款,援引该条款予以定罪量刑。在李默案中,何鳌就是引用大明律中子骂父律,进行比附,判决李默绞刑的。
万寀作为三法司之一的大理寺长官,出面为何鳌解释,份量不可谓不重,但是很快,同为三法司的都察院左都御史周延就上疏批驳万寀和何鳌的说法,周延认为:照《大明律》的律文,使用比附律需要极为慎重,拟罪后要送刑部议定奏闻,擅自决断导致误判者,则会以故失受处罚。
而现在刑部自己就进行了比附,也无人监督,这事肯定说不过去。在周延的带动下,右都御史王忬等人也纷纷上疏,认为何鳌的判决不公。王忬甚至上疏称:何鳌多偏执己见,以出入人罪,宜详审情犯,务使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