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情小说网 > 历史军事 > 家祖左宗棠 > 第61章:《中日江宁和约》(3/4)
限1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4、日本约将4500万日円,4500万银元,合计英镑1200万交与中国,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8次交完,每百抽5息,以英镑或等价黄金偿还。另,日本约以3000万日円购回佐贺、宫崎、鹿儿岛3县,该款分3次交完,同以英镑计;

    第

    5、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日本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中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6路通商章程。

    第6、见今日本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中国国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1律享受。

    如下列各口,东南巡阅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广岛县广岛市、爱知县名古屋市。

    第7、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中国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6路通商等,与日本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1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6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8、中国军队见驻日本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3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9、日本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中国军队暂占守9州岛鹿儿岛等县。又,于日本将本约所订第1、第2,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日本政府与中国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中国可允撤回军队。

    倘日本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中国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中国仍不撤回军队。

    第9、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日本约将由中国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日本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中华、朝鲜、琉球之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中国军队之日本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附约:《中日上海条款》、《朝鲜专案》、《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