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情小说网 > 历史军事 > 家祖左宗棠 > 第140章:谈判桌上与谈判桌下(4/4)
本条约1经施行,速将1切俘虏彼此交还,由中俄两政府各派接收俘虏之特别委员1名专司其事,彼此送还时,应由交犯国将在该国某处口岸可交还人数若干,预先知照收犯国,即由两国专派员或该员所派之有权代表员照以前通知之口岸人数,彼此交收。

    两国政府1俟交还俘虏完毕后,将虏犯自被掳或投降之日起至死亡或交换之日止,所有因照管及留养该犯之1切费用细帐互相交换后,俄罗斯政府应将中国实用数目中,除去俄罗斯实用数目,尚差若干,当由俄罗斯从速偿还中国。

    此外,本条约除以中文俄文书写,另缮就英文法文各两本,分别签字,其本文虽全然符合,设有解释不同之处,以法文为准。

    中俄附约共计十6款,其中俄国详细解释了北海道利益转移的范畴和方式,约定时间,成立交接委员会。

    中日附约共计2十1款,其第1至5条约定,中国将除北方4岛外全北海道及6奥地区(即下述北海道大区)领土主权交还日本,但永久租借函馆、室兰两港湾,拥有全部海域的通行权利。

    其第6条约定,日本政府允诺,凡北海道大区内并其沿海1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若要租借,需提前与中国协商。

    其第7至十3条约定,中国享有在北海道大区开矿、筑路、从事工商业之特权,凡日本政府允以他国诸般特权,亦需提前与中国协商,日本9州、4国及北海道等地,如引进外资,需首先与中方协议。

    其第十4至十7条约定,如日本政府在北海道大区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与中国政府商议。如组建军队,日本需向中国采办1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日本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日本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中国技师,并采买中国材料。

    第十8至2十1条则规定日本同意中国的移民请求,准许中国及朝鲜、安南、琉球等中联邦国民移居北海道,中国享有当地永久治权。且,向来中日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中国人,以资1面筹划改良日本警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