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开除出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
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
区部或独立支部可以暂令各别盟员离盟,但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备案。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大会同样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
被暂令离盟的盟员重新入盟问题,须由中央委员会根据区部的提议处理。
反盟的罪行由区部委员会审理;区部委员会还应督促判决的执行。
为了盟的利益必须对被暂令离盟者,被开除盟籍者和可疑者加以监视,使他们不能为害。有关这些人的阴谋活动必须立即通知有关支部。
代表大会为每个国家规定每一盟员反缴纳的最低盟费。盟费半数上缴中央委员会,半数由区部或支部留用。
凡支部和区部六个月不向中央委员会交盟费,中央委员会即令其暂时离盟。
区部委员会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向所属各支部报告收支情况。中央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盟的经费分配情况和盟的收支情况。任何滥用盟的经费的行为都要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支部主席向被接收入盟的盟员宣读和说明章程,要在简短的讲话中特别强调入盟者应尽的义务,然后向他发问:“那么,你愿意加入这个同盟吗?”如果后者回答:“愿意!”,那么主席就要他保证尽盟员的一切义务,然后宣布他为盟员并在下一次会议上将他编入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