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行使民主同盟赋予的权利。
五、组织与机构:
(1)最高领导人是民主同盟会长,在内阁,拥有一票否决权、一票通过通过权。
(2)会长拥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民主同盟,在民主同盟内拥有最高权力;
二、决定、发布政令、命令和指示。
三、决定、召集、延缓、解散民主同盟全国代表大会。
四、任免民主同盟内的一切
(3)民主同盟下设副会长一名。
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处理一切事务。
副会长拥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民主同盟,处理会长不在期间的日常一切事务。
二、全权处理会长不在期间的工作,但重大事件必须向会长汇报。
三、召开大会,决定、传达上级的命令。
四、决定、召集、延缓、解散民主同盟全国代表大会。
五、向会长汇报工作。
(4)民主同盟会员等级:
第一级普通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村长。
第二级初级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镇长。
第三级中级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县长。
第四级高级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县级市市长。
第五级资深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市辖区区长。
第六级核心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地级市市长。
第七级首席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省长。
第八级实习常任内阁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国家二把手,进入内阁,没有投票权。
第九级高级常任内阁会员:可担任民主同盟所控制领土的军队、警察、官员等职务,最高国家一把手,进入内阁,拥有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