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要围绕一审判决中有异议的犯罪事实、证据部分进行了法庭审理。
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重新审理案卷、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008年7月1日,东山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审进行宣判。
法院认为,上诉人程玉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8起故意伤害罪,致4人死亡、2人重伤、8人轻伤、4人轻微伤,寻衅滋事17余起,毁损财物余元。
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窝藏、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贩卖毒品等,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天是第300章,一个时代的结束,寓意着另一个时代的开始。】